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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决定对医用口罩等11类物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-新华网发布日期:2024-07-15 17:35:25 浏览次数:

海关总署决定对医用口罩等11类物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-新华网(图1)

 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(记者刘红霞)海关总署10日发布公告,决定自当天起,对医用口罩等11类物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

  公告说,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对“6307900010”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

 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此前医用口罩等商品出口,海关主要对出口数量、是否侵权、有无伪报夹藏等方面实施核验,本次公告则明确要对相关商品的质量实施检验。

  此前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《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(2020年第5号)》,要求出口的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,符合进口国(地区)质量标准要求。